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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上赌球能被发现吗?这属于犯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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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arlesxyz
时间:
2010-5-28 12:57
标题:
网上赌球能被发现吗?这属于犯罪啊
各位兄弟姐妹,有个问题问问,个人在自己家里网上赌球能被发现吗?害怕被抓住,罚款啊
作者:
天策传媒
时间:
2010-5-28 13:11
DB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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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罪就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DB,开设DC或者以DB为业的行为。犯DB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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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DB行为与DB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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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DB,开设DC或者以DB为业的行为。如何区分DB罪与DB行为的界限,公安部对此作出了4点解释:一,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DB罪的主观要件,而普通的DB行为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二,从主体上看,普通的DB行为多是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进行而DB罪则不受此范围的限制。三,看是否有组织者从中抽头获利。构成DB罪客观上以“聚众DB”、“开设DC”、“以DB为业”3种行为为限。“聚众DB”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DB,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DB为业”是指经常进行DB,以DB获取的钱财为其生活来源或者主要的经济来源。“开设DC”是指提供DB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DB,本人从中获利的行为。四,看彩头量的多少,彩头量要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水平而定。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赌头、赌棍、DC业主与一般参与的群众区别开来。对前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后者尤其是亲属或者朋友之间带进行的带有DB性质的行为则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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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普通DB行为为犯罪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认定:普通DB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它不仅破坏了我国对DB的管制,也损害了社会的善良风俗,并具有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危险,并引发了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普通DB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偶然的事实论输赢,从而决定财物得失。对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的DB行为和以经济价值微小的财物为DB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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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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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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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和私人财产权。DB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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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方面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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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方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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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众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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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聚众DB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DB,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D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5月12日发布的《关于办理DB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第1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DB“:(一)组织3人以上DB,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DB,财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DB,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天策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DB,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可以看出,该条前三项分别规定了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和参赌人数三项标准。行为人只要符合上述标准之一,即可认定属于聚众DB。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一是该三项标准规定的均是累计数量,凡是未经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且在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内的,均分别累计计算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以及被组织的参赌人数。二是既然刑法规定的是聚众DB,那么每次被组织参与DB的人数至少应在3人以上,否则不能称之为聚众。在此基础上,才分别累计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以及被组织的参赌人数。三是《解释》规定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和被组织参赌人数的幅度问题。这就是说全国各地司法机关不分地区差别,应当统一适用该标准。该条最后一项标准针对的主要是一些旅行社、境外DC在境内设立的代理机构等并从中收取回扣和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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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设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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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开设DC就是指提供DB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DB,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DC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DC者不直接参加DB,以收取场地费、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DC直接参加DB,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机等DB机器或者雇佣人员与顾客DB。只有“开设DC”的人,即DC老板或合伙开办经营DC者才应构成犯罪,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DC的人。根据《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DB网站,或者为DB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DC。”近年来,网络DB发展迅速,与传统的DB不同的是,网络DB更加快捷、方便,投注、资金交割只需轻点鼠标即可完成,赌资数额更加巨大,参赌者范围更广,网站收入更加丰厚,其社会危害性也更加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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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DB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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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以DB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DB,以DB所得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按照最高院的解释,以DB为业的人既包括没有正当职业或者其他正当收入而以DB为生的人,也包括那些虽然有职业或其他收入而其经济收入的主要部分来自DB活动的人。笔者认为以DB为业应指主要经济收入直接来源于DB活动,不包含为 DB活动提供了某些服务而取得经济收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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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只要具备聚众DB、开设DC或以DB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DB罪的客观要件。
作者:
天策传媒
时间:
2010-5-28 13:14
普通玩家只要不涉及银行卡洗钱犯罪,以赌为业就没有问题
作者:
ldwbdde
时间:
2010-5-28 13:18
在网上赌球总比你在陆地DC安全,而且陆地DC大多数是被人举报,而网上赌球除非你是庄家,不然的话,没人会管你。
作者:
天策传媒
时间:
2010-5-28 13:19
在小庄或土庄玩,一旦你投注的博彩公司被天朝JC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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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信息将暴露在JC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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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你将会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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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C给你去电话,确认你的信息,问你是不是在XXDB网站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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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后JC发布公告,XX市破获一起特大DB案件,参与人数1万7000多人,你就是那1万7000人中的一个)法不责众,只是给你做个记录,不会有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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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地派出所找你麻烦(问你选择拘留15天或者5000元罚款)
作者:
天策传媒
时间:
2010-5-28 13:21
请不要在公共场所投注,如果有人举报你赌球,并且被派出所抓到现行,你将会被罚款5000或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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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博彩公司请使用128位加密的博彩公司投注!这样你的安全信息才能到保证!(浏览网站不能确认你是否赌球)
作者:
缘木求魚
时间:
2010-5-28 13:45
我选择拘留15天,最多也是1小时就放出来了~~~哈哈。。打死也不给钱~~
作者:
z273999342
时间:
2010-5-28 13:59
是安全的,想想有这么多人赌,有几个被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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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的都是自己坐庄的
作者:
bobobo
时间:
2010-5-28 14:05
呵呵,路过,参观一下
作者:
kelvin
时间:
2010-5-2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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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太子爷
时间:
2010-5-28 14:35
不怕,内部有认识的人!
作者:
卖鱼胜
时间:
2010-5-28 14:37
这个不怕的,除非你是以家来做庄给人举报。
作者:
爱拼猎人
时间:
2010-5-28 18:20
DB最危险的是庄家和代理的线人,赌与开赌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作者:
gamsten
时间:
2010-5-28 19:31
了解一下了、。。、
作者:
Goal
时间:
2010-5-28 20:02
楼主在上论坛的时候已经被发现了
作者:
爱拼猎人
时间:
2010-5-28 20:37
楼主在上论坛的时候已经被发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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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al 发表于 2010-5-28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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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的服务器在美国,论坛的会员都是安全的
作者:
旋风翅膀
时间:
2010-5-29 04:21
QQ不安全
作者:
9528
时间:
2010-6-1 19:49
抓不过来的!
作者:
爱拼猎人
时间:
2010-6-1 22:48
网赌要考虑自身安全的问题,建议玩家去购买一个VPN专线来登录一切与博彩有关的网站,taobao上有很多的VPN专线,大约30元-50元一个月。
作者:
现实
时间:
2010-6-2 13:33
只要赌得不是特大,就算发现了也没事的。
作者:
逢赌必赢
时间:
2010-6-4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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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c8312
时间:
2010-6-6 14:51
这个说法貌似是打广告?
作者:
9528
时间:
2010-6-10 12:42
不开设DC就没有问题
作者:
光脑壳
时间:
2010-6-13 10:36
大家要团结起来,有情况及时通报。
作者:
sanxinxianshiqi
时间:
2010-6-13 11:16
不涉及 经济问题 等。。。。没人管你!
作者:
净心脱凡
时间:
2010-6-13 21:33
玩小的,天朝懒得理你。
作者:
hzhizhi
时间:
2010-6-14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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