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连财产都不算,那岂不是以后关于虚拟货币的案件不适用侵财类的罪名了?
我说还真的有可能。
* J5 O/ c( ?! b+ X如果按照天朝检察官期刊这篇名为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的文章的观点,从2021年9月,也就是从924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大陆虚拟货币都不能称其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只能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那如果这样的观点成为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的话,可能以后就很难看到涉及盗窃,骗币的案件以盗窃罪诈骗罪来进行裁判。
今年上半年东部沿海地区有一起用点钞券骗取别人泰达币的案件,案件中当事人张三用点钞券骗取了别人30万U,隔天还全部进行了变现,检察院就是以诈骗罪起诉到法院,而且因为变现了,法院可能也是想按照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盗窃的案件的搞法,以变现的金额作为诈骗的金额。
如果我们结合天朝检察官期刊的这篇文章的观点那东部沿海的这起用点钞券骗币的案件,不排除无罪的可能性,也许有人会会问,点钞券骗币案件即使不构成诈骗罪,也有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吗?
* F: Y- n9 z: t- E! q- A其实不能这样去理解,因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有门槛的,要求用一定的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个不是一般人能完成的。点钞券骗币的案件不存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问题,没有任何技术含量,也就不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所以极有可能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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