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债是不是借款合同?
案例:
张×与周×在朋友家参与Dubo,张×除将自己所带现金输掉外另欠周×赌债2万元,经中间人李某某周旋,双方订下由中间人收取赌债后再交给周×的口头约定,后经多次追讨无果,周×召集数人到张×家追债,打坏张×家里部分物品,迫使张×立下欠款2万元借据。随后,周×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2万元,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出借2万元给被告有借据为证,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计付逾期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请求月利率2.5%过高,应更改为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遂判决被告还款2万元给原告,从即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依法认定该债务是赌债,不予保护,对原告要求偿还欠款和偿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Dubo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然不会产生效力,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即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赌债并不是债务,赢家无请求“赌债”的权利,输家也无清偿“赌债”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便也没有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用来掩盖被告欠原告赌债的实质,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在原、被告之间建立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不能以该“借款合同”为据要求被告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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